告压迫言论自由者 罗隆基

——研究党义的心得——
、目前留心国事的人,大概把视线都集中在西北与东南两方面,都认这些自相残杀的内战,是中国目前极重要的事端,都认这些内战有极可关注的价值。其实,百年后读史者,翻到民国十八年这几页史的时候,寻得著一条纲目,提到这些自相残杀的事件否,仍为问题。我预料后人在民国十八年的歷史上,除了俄人侵入满洲这件奇辱极耻外,顶还可以寻得出这样一段故事:“十八年时有胡适其人,做了《知难,行亦不易》,《人权与约法》一类的文章,批评党义,触犯党讳,被党员认为侮辱总理,大逆不道,有反革命罪。党政府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由教育部向胡适加以警诫。同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於十月廿一日当会通过《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条例》八条,通令全国各级教职员,对于党义,‘平均每日至少须有半小时之自修研究’”。##CONTINUE##
我预料编史及读史的人,一定重视这件事。这并不是说在十八年的中国,胡适先生的地位的高贵,比得上蒋总司令等等,更不是“人权约法”这种反革命的口号,有冯玉祥张发奎们反革命的大炮响亮。不过个人或团体,利用政治势力,压迫言论自由,这一类的事,歷史家对之从来不肯放鬆,读史的人对之,也从来没有把他看得比武人互相廝杀的事更小。譬如说,秦始皇做皇帝十九年之久,当此十九年中,打仗杀人的事,自然更多,史家就没有件件都记载出来。焚书坑儒,偶语弃市,这一端,史家是大书特书的。秦到如今,已一千七百余年了,试问,中国有几个忘记了秦始皇帝焚书坑儒这段歷史?如今旧事重提,说到胡适先生触犯党讳的公案,我不是想来判断什么是非——这是后人读史者的权利。在我,实很感谢这案件的发生,因此,中央执行文员会才肯为一班教职员们讨论出自修研究学问的方法,因此我才可以从学校里得到《研究党义条例》这件公文,因此,我才逼迫著努力起来做条例上第二条第一期的功夫,因此,我每日半小时自修党义的结果,才有这点点心得,才敢鼓起胆量来做这篇文章。
II、孙中山先生是拥护言论自由的。压迫言论自由的人,是不明瞭党义,是远背总理的教训。倘使违背总理教训的人是反动或反革命,那麼,压迫言论自由的人,或者是反动或反革命。这些话不是杜撰的。在党义上确有证据。清光绪三十年(一九〇四),孙先生曾做过《中国问题真解决》一篇文章(见中山书局出版的中山全书第四卷)。这篇文章,孙先生把满清的罪孽宣布於世界。他举出满清罪状十条,内有这两项:第二条 抑遏吾人知识之发展第六条 禁止言论自由因为满清有这样的“抑遏吾人知识之发展”,“禁止言论自由”的罪恶,所以孙先生向全世界宣言“欲得和平,必加强暴”,所以他在同一篇文章里说:“中国革命时机,刻已熟矣”。这是孙先生拥护言论自由的证据,同时就是我本著《教职员研究党义条例》做自修功夫的一点心得。民国十三年国民党在广州开全国代表大会,於是有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宣言里对内政策第六项说:“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民国十三年孙先生尚在世。第一次大会就是孙先生召集的。宣言里的一切政策,当然是孙先生的政策。这又是孙先生拥护言论自由的证据,同时就是我本著《教职员研究党义条例》读中山全书得来的一点心得。如今一班忠实同志们,认先总理的一切主张及计划,是天经地义,先总理传下来的一言一字,都是不可移易的真理。敢讨论总理学说的是大逆不道;敢批评总理主张的,罪不容诛。这不知与第一次宣言里对内政策的第六项“确定人民有言论自由权”的原则,是否相合?这不知是否党义上的遗教?这又不知是否中山全书里寻得出的办法?在我“每日半小时自修研究党义”的结果,在孙先生的英文实业计划(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China係商务印书馆一九二〇年出版)里,发现这样一段话:“这计划的各部,不过是一个外行人(layman)根据很有限制的资料想出来的一个粗简的大纲或政策。经过科学的研究及详细的调查,修正及改良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关於在青河滐河两口之间修筑北方大港的计划,著者以为港口应位在东方,但经过专家实地调查后,发现港口应在西方。所以,这计划应待专家的指正。”(见原著序文第二节)孙先生很谦恭的承认自己在实业上是外行,完全承认专家的知识,承认他的计划“经过科学的研究及详细的调查,修正及改良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孙先生在世时对他的主张及学说的态度。这是科学的态度。这是伟大人物在他的主张上及学说上应有的态度。孙先生在他的实业计划上的态度是如此,在他其馀的主张及学说上,当然想亦如此。实业上有专家,心理上亦有专家,政治上亦有专家,一切的学问上都有专家。他的实业计划,经过科学的研究及详细的调查,可以修正;其他心理建设,政治建设等等,经过科学的研究及详细的调查,当然亦可以修正。这是科学的态度,这是伟大人物对他的主张及学说上应有的态度。孙先生在世的时候,於他的主张及学说,他请专家来批评,他请专家来讨论,只要讨论与批评的人,有较好的意见,他随时修正他自己的主张。北方大港的港口专家认为应在西方的孙先生不能坚持应在东方(港口的更正是美使芮恩诗博士派技师测量后改正的)。在其他方面的计划亦如是,东西的位置,亦不能倒置。所谓先总理的学说及主张,不许讨论,不许批评,在中山全书上有什么根据?“永无错误”(infallibility)这句话,只有几个浅陋无识,心怀窄狭,不明瞭基督教义的教皇才敢说,才有说。耶穌本身没有这样的态度。实际上,他们说这句话的时候,根本就成了耶穌的叛徒。实际上,说“永无错误”,即此即是他们的错误;即此即是他们“永远的错误”。上面这段话,不过说明两点:(一)孙先生在他的主张及计划上是欢迎批评和讨论的;(二)孙先生是拥护言论自由的。我本段的结论:压迫讨论及批评的人,是压迫言论自由,压迫言论自由,是亡清的罪恶,是中山先生所反对的。压迫言论自由的人,是违背中山先生的教训的。这里,或者有人要认我误解“言论自由”了。他们要说“言论自由”有“言论自由”的范围,不是什麼都可言,什么都可论。因此,进一步来讨论言论自由的范围。
III、言论自由,就是“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的意思。言论的本身,绝对不受任何干涉。行政官吏用命令禁止言论,这当然是非法的行动,是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就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拿法律的招牌来范围言论,也是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法律以外无自由”,是句欺人的话。简单说,“自由”两字,是空泛无意义的。具体的举出某种自由来,就是说某事已成特权,政府的法律在某事方面不得干涉。言论自由这名词,就是指法律不得干涉言论而言的。言论自由这名词,起於英国。英国承认言论自由的法典,第一次发现於一六八九年十二月公佈的人权条文(The Bill of Rights)。条文里有这样一句:“国会内一切演说,辩论,及议事的自由,不受院外一切法庭及任何地点的弹劾及追问。”(That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debate or proceeding in parliament ought not to be impeached or questioned in any court or place out of parliament.)这是很明白的,言论自由,是指不受院外法庭及任何地点的弹劾及追求面言,是指不受法律的干涉而言的。直到如今,英国议员在院内的辩论,是在法庭法律势力范围以外。严格说起来,人权条文上所保障的只有英国议员的言论自由。普通人民的言论自由在宪法上没有保障的。普通人民的言论自由是靠英国的“common law”。普通人民的言论自由的保障载在宪法上的,先例是美国,美国宪法的修正案第一条原文如下:“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宗教或禁止人民信教自由,或取缔人民的言论,印刷,集会及请愿之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ar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redress of grievance.)这是很明白的,言论自由,是指不受法律干涉的自由。是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取缔人民的言论而言。所以“言论自由”的真义应如此:言论的本身是绝对不受法律限制的。言论自由的范围是世界上无事不可言,世界上无事不可论的。只要言论者肯负言论的责任,他有什么言,尽可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尽可发什么论。譬如说,在天文方面,他儘可倡天是四方,地是八角的学说;在算术方面,他儘可倡三加二为四,四减二为三的理论;在政治方面,他儘可以宣传君主,他儘可以鼓吹共產,他儘可以赞成三万人组织内阁,他儘可以提议五个人组织国会。因为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这是言论自由的根本原则。至於他言论的价值及真理,那与言论自由是两件事。上面这段话,不是我故作诡辩的。英国政治学者拉斯克Laski有这样一段话:“我的主张是,在国家(state)方面,国民应绝对让他自由发表他私人所有或与旁人考虑结果所有的意见。他可以宣传社会现状的缺点。他可以主张用武力革命的方法去改造现状。他可以偶像现在的制度是理想中的完满者。他可以说凡与一己持异议的人的意见,均应取缔。他可以由私人单独或联合他人去发表他的意见,无论取那种形式发表他的意见,他是不受任何干涉。进一步,他有权利採用任何出版的方法,宣佈他的意见。他可以发刊书本,或小册,或报纸;他可以採用演讲的方式,他可以到大会去报告。他能做任何或所有一切上列事项,在进行上同时他得到国家完全的保障,这才是自由上一种根本的人权(Grammar of Politics Chapter III,P120).”其实,拉斯克这个言论自由的解释,不是空的理想。有许多已经是英国的事实了。只要言论不是凭空说谎,不是无故造谣,不是蓄意毁谤,不是存心诬陷,英国没有法律能够干涉到人民的言论的。英国的皇帝,英国的国会,英国的内阁,英国的法庭,固不能叫要说什麼话的人不说什麼话,或叫不说什麼话的人说什麼话(参看Dicey的 Law of the Constitution)。英国政府可以干涉凭空说谎,无故造谣,蓄意毁谤,存心诬陷,这是英国的(Law of libels)。但这是言论者的人格问题,言论上的责任问题。言论自由与说谎,造谣,毁谤,诬陷是两件事。即此说谎,造谣,毁谤,诬陷,亦不是政府随时随意可以用命令去警诫或取缔的,是要先经过法庭方面陪审员决定某人确有说谎,造谣,毁谤,诬陷的事实,而后国家的法律,才可以行使他的威权。换言之,英国的法律,不能干涉言论,只能迫言论者负言论的责任而已。英国的公园里就可以宣传无政府,英国的议院里就可以演讲共產党,英国没有什么党的主张是不许批评的,英国没有什麼人的学说是不许讨论的。“自由”是绝对的,是整个的。“自由”二字不能有什麼度数,不能分什么多少。假使说“言论自由”应有度量或多少的限制,假使说某甲的主张是不许讨论的,某乙是某甲的信徒,势必至某乙的主张亦不许讨论。某丙是某乙的信徒的朋友,势必至某丙的主张亦不许讨论,某丁是某丙的信徒的朋友的朋友,势必至某丁的主张亦不许讨论。假使说天字号这个团体是不许批评,地字号这个组织是原於天字号的,势必至地字号的组织亦不许批评,人字号是与地字号有关係的,和字号是与人字号有关係的,势必至人字号和字号这一切组织都不许批评。这种限制,这种取缔,势必至无可讨论,无可批评而止。结果,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成为绝对的没有自由。拉斯克说得好:“凡对於社会制度的批评,都是多少的问题。假使禁止X鼓吹革命,势必至取缔X说现状不是神圣。假使我根本咬定俄国共產党是政治上的万恶,势必至认教授俄国人的英文是一种共產的宣传。”所以说言论自由,是有什麼言,出什麼言;有什麼论,发什么论。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成为绝对的不自由。这种言论自由的解释,在一班执政者看来,必以为狂妄怪繆,必认为暴乱危险。必以为如此放任,邪说异端,必成为洪水猛兽般的祸害。这点,不是言论自由之范围的问题,乃为压迫言论之效力问题。因此,进一步与压迫言论自由者讨论压迫言论之效果。
IV、真正好的主张及学说,不怕对方的攻击,不怕批评和讨论。取缔他人的言论自由,适见庸人自扰。对方的攻击,果能中的,取缔他人的言论自由是见敌而怯,适足以示弱,适足以速亡。本身真有好的主张及学说,对方攻不倒。对方真有好的主张及学说,我亦压迫不住。自由批评,自由讨论,绝对的言论自由,固然是危险,实际上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人类史上,压迫言论自由的经验举不胜举,有那次,在压迫者的方面,没有弄到极凄惨的结果?何必远索上古中古的史事。假使压迫言论自由是制服敌人的好办法,如今中国的首都一定还在北京,如今宣统一定还在头戴皇冠,身著龙袍。纵不然,亦应是洪宪皇帝的天下,纵不然,亦应是张勛,张宗昌,张作霖的天下。在压迫言论自由上,他们当然是要算前辈,要算“先知先觉”了。反过来看,中山先生革命的成功,满清“压迫知识发展”,“禁止言论自由”,间接的帮忙不少。前清何尝不以为压迫言论自由,是取缔革命学说的妙法。结果怎样?在一九二九年的中国,各级教职员都有“每日最少半小时自修研究”满清所压迫的革命学说的机会?袁世凯,段祺瑞,张作霖等等又何尝不认压迫言论自由是对付敌人的妙法,所谓民权报的记者编辑,所谓北大的代理校长,何尝没有亡命逃难过。但是,请看今日之域中,竟是谁家之天下?有人或者认前此压迫言论的失败,是中国近代史上偶然的和例外的事。我们且看西洋的歷史。三〇三年的时候,罗马不是有位Diocletian皇帝?皇帝不是还有位Galeirus大臣?他俩不是以屠杀耶教徒著名的吗?那时候教徒胆敢拒绝偶像Caesar,胆敢批评罗马的家庭及社会制度,胆敢鼓吹上帝天国的邪说。於是Diocestian和Galerius就法密如网,打毁一切教堂,没收一切教產,焚烧一切教经,囚杀一切教徒。在罗马当局方面,总算有绝大的决心,压迫言论及信仰自由了。但是命令朝出夕撕,教徒杀不胜杀。到了Galerius临死,只好自认压迫政策失败来讲和(参见Gibbons:The Decline And The Fall of Roman Empire)。岂止如此。二十年后,Constantine The Great 做皇帝的时候,耶穌教终究成了罗马国教。Constantine临死的时候(三三七)还要先受洗礼,成为信徒,以便天堂参见上帝。这是罗马皇帝压迫宗教上的言论自由的结果。到了四五世纪以后,教会的地位站稳了,教皇的权利增大了。一班长老牧师就忘记了他们的“先知先觉”如何的被人压迫,如何的惨死殉道,於是这班以罗马皇帝对付他们“先知先觉”的方法,来压迫他们眼光里的异端邪说了。到了十五世纪的时候,就把Wyeliff(一三三〇——一三八四)掘骨烧灰,把John Huss生焚而死。等到十六世纪初年马丁路德出来以后,所谓异端邪说的学说,又压迫不胜其压迫了。后来,终造成歷史上的宗教革命;如今,在宗教方面,新教的势力比旧教又怎样?压迫言论成功了吗?歷史是有循环性。后知后觉。总容易忘记先知先觉的往事,亦云怪矣。我们再看看各国政治史压迫言论自由的经过。法国经过路易十四路易十五两代的奢侈,到十八世纪的末叶,已成民穷财尽的景况,怨声载道,谤议四起。路易十五曾经大举文字狱,Voltaire 这样人物,或放或囚;批评时政这类书籍,或禁或烧,Lettres de Cacht惟取惟求,Bastille满谷满仓,结果如何,终以造成法国大革命。一八一五年路易十八復辟,一八二四年查理士第十继续皇位,两位皇帝一方面仰仗国外奥援,一方面重用迂腐旧臣,又造成反动的政治。至一八三〇年查理士第十公佈所谓《七月大法》July Ordinance内中第一道命令,就是禁止人民的出版自由,因此引起《Nation》报记者Thiers的抗议,因此引起法国歷史上一八三〇年的大革命。一八三〇年查理士被赶以后,路依菲力蒲Lenis Philippe起来做法国皇帝。因为国会选举资格问题,又引起国人反抗。菲利蒲对付的方法,仍不外祖宗的故智。一八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人民要在巴黎召集打毁,讨论改良选举资格问题,政府先期以武力干涉集会相恐吓,结果又造成法国歷史上一八四八年二月的大革命。试问,压迫言论自由的方法,那一次成功了?我们再看英国的歷史。英国歷史的两次大革命(一六四一及一六八八年)简直可以说是压迫言论自由以促成的。查理士第一,我们是知道的,在登位的初年,因为压迫人民的言论自由,一连解散了三次国会(一六二五,一六二六,一六二九)。等到一六四〇年再召集国会,又以Pym及一班议员大放厥词,马上把国会解散。一八四一年又提高议员资格,召集新国会,国会又提出所谓“Grand Remonstrance”,实际等于向国民公佈皇帝罪案二百余条。查理士第一以为一班议员太放肆了,亲率军队,侵入议院,想逮捕国会为首的五位议员,以达压迫言论自由的目的,结果,激成一六四一年的议会革命。一六六〇年查理士第二儌倖被人迎回到英国来做皇帝,詹姆斯第二在一六八五年继续皇位,两位皇帝又因为宗教问题,引起争议。查理士第二及詹姆士第二对付的方法,又係祖宗的故智。唯一的办法,解散国会,干涉言论。结果,詹姆士第二在一六八八年弃位而逃,促成英国史上一六八八年的革命。试问,压迫言论自由,那次成功了?美国压迫言论自由的故事,最大的要算一七九八年联治派执政时所通过的Alien and Edition Act。案内之内容:(一)取缔人民单独或联合的对政府一切抗命的行动;(二)取缔人民在政治上的言论自由。这是联治派Federalists利用政治势力压迫反联治派的言论自由的把戏。结果,引起墨迪森Madison格弗森Jefferson的反抗,引起美国民眾的反抗。结果,联治派眾叛亲离,结果,联治派一蹶不振。试问,压迫言论自由的事那一次成功了?一九一五年前俄国压迫言论自由的经过,更是我们亲眼所见的。如今Nicholas II 哪里去了?红旗到底掛满了俄国,马克思和列寧的共產学说,单凭压迫言论自由的方法,打消得了的吗?美国纽约世界报有个记者(Frank I Cobb)他有这样一段演说:“本晚我是被请来讲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危险。人世最大的危险,就从“压迫”上发生出来。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假使压迫言论是好方法,布邦皇室Bourbons 应仍居法国的皇位,浪曼诺夫皇室Romanoff仍为俄国的君主,西班牙仍为大帝国,赫浦斯伯皇室Hapsbmgs仍统治神圣的罗马帝国,联治党Federalist仍在华府执政。”他又说:“记到,人民不属於政府,政府属於人民!记到,没有充分的且极自由的讨论,在代议的民治国家,没有一事可以得到合理性的解决的。最后,记到,政治及经济的安定,社会制度的稳固,不靠法官及狱卒的本事,实赖人民的自治能力。后者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及灵魂。”这一些话,可以做中国压迫言论自由者的座右铭。
V、上文,我已指出了中山先生是拥护言论自由者,解释了言论自由的范围,证明了压迫言论自由者最后的失败。言论自由本身的利益,我没有说明,这实为童幼皆知的事,没有说明的必要,亦说不胜说。例如:假使满清压迫言论自由成功了,今日我们到什么地方去寻三民五权这部经典?这是人类及国家如何的一种损失?忠实同志们当然不否认这点的。孙中山先生的学说及主张,从前满清压制言论自由的方法,不能消灭他,如今当然也不靠压迫言论自由来保护。忠实同志们,当然亦不能否认这点。诚如此,前清的杀革命党,封报馆,烧书籍,在一班忠实同志们眼光里,是笨伯所做的事。忠实同志们,亦应该承认这点。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十二月一日)
附录:因警诫胡适而引起之《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十八年十月廿一日中央第四十四次常会通过第一条 本党为贯彻党义教育起见全国各级教职员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对於本党党义作系统的研究求深切的认识。第二条 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其研究程序分为四期兹订研究标準如下 第一期研究《孙文学说》《军人精神教育》《三民主义》 第二期研究《建国大纲》《五权宪法》《民权初步》《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第三期研究《实业计划》 第四期研究《实业计划》第三条 每期研究期限以一学期为限平均每日至少须有半小时之自修研究每周至少有一次之集合研究第四条 学校教职员其人数过少不便集会研究时得与邻近学校联合组织党义研究会期收共同研究之效益但如因人数过少交通不便者得通信讨论第五条 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应於集合研究党义时兼讨论实施教育之各种问题并将讨论结果报告教育行政长官及当地高级党部汇呈中央训练部用备考查第六条 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成绩之优秀者应分别奖励其考核条例另订之。第七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央训练部提请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修正之第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议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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